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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01:25:41

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

股权转让见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间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帮助企业规避股权转让的交易风险,本中心提供股权转让见证业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来本中心进行股权转让见证业务的公司及个人都应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管理办法及规则。

第二章            服务对象及业务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见证业务是针对在江阴市注册的非国有、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开展的业务。

第四条     本中心股权转让见证业务的内容是:见证股权交易过程的真实性、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股权转让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但不对上述内容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和审查。

第五条     本中心为经过股权转让见证的公司和转让双方出具证明文件《股权转让见证书》。

第六条     凡在本中心办理了托管业务的企业,可持上述《股权转让见证书》到江阴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备齐办理见证业务所需要的材料后,填写《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由本中心见证部门的专职见证人员负责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对符合见证条件的,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当事人缴纳见证费。

第九条     当事人缴纳见证费用后到见证部门办理见证手续,见证人员在完成见证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若无不合规的情况)为当事人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

第十条     领取见证书时,请领取人按照通知领取时间并携带受理回执、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第四章            办理业务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被转让企业:

(一) 《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

(二) 被转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及工商信息查询单;

(三) 被转让企业的公司新旧章程复印件(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四) 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如被转让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提交董事会决议(如其章程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被转让企业为合伙制企业则提交合伙人决议及合伙协议;

(五) 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五份(转让、受让双方到场面签、按手印);公司根据企业性质选择相应的协议。

第十二条 转让方:

(一)   转让方是个人的:请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盖被转让企业公章并核对原件);

(二)   转让方如果是单位的:请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转让方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转让方公章并核对原件)、法人证明书;关于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转让方公章)及工商信息查询单;如转让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提交董事会决议(如其章程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受让方:

(一)   受让方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盖被转让企业公章并核对原件);

(二)   受让方是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受让方公章并核对原件)、法人证明书;关于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受让方公章)及工商信息查询单;如转让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提交董事会决议(如其章程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本中心有权要求提交本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办理见证手续的提示与要求

第十五条  在来我中心办理见证业务前,请仔细审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等法律文件的内容中转让、受让双方的信息资料是否与原件相符;转让、受让股权比例、价格是否一致;提交协议的份数是否是协议中所要求的份数等。

第十六条 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同时到场签署协议并签署当日日期。

第十七条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境外法人,应提供当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公证文书

及经我驻外使馆认证文件。境外法人认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该企业商业登记注册资料、董事会决议、董事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

第十八条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境外自然人,本人持有效护照(外籍)、身份证和回乡证(港、澳)、身份证和侨胞证(台)到场签字。如本人不能到场签字需提供当地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授权文书并经我驻外使馆认证文件。(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寄送当地相关公证机构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第十九条 如转让方、受让方是境内自然人且不能到场签字,拟委托他人来办理签字的,需提交经委托方当地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等,详见我中心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范本。

第二十条 如转让方、受让方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签字,可委托他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受托人需在我中心见证员见证下签署协议并加盖其公章),同时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盖公章并核原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并核原件)。

第二十一条 如持境内代理人公证书和海外公证文件来我中心办理见证业务,应至少置备三份以上公证书原件。我中心将保留一份公证文件原件,其他公证文件交工商局等机构。

第二十二条 转让、受让双方不可委托同一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也不可委托交易的另一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心董事会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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