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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01:38:58

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

项目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下称“中心”)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发布行为,加强项目信息发布事务管理,根据中心《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信息发布是指中心接受信息发布方委托在特定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项目信息的商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项目信息发布范围为特定投资人,即中心确认指定的、在中心注册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信息发布方申请信息发布,应填报《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并向中心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第五条   信息发布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中心收到信息发布方所提交材料后,进行信息审核工作,并向信息发布方出具交易中心《项目信息发布审核结果通知书》。

第七条   审核通过的,信息发布方应向中心支付信息发布费,信息发布费的收取按照中心《项目信息发布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项目信息发布方式为:中心网站、向特定投资人发放项目信息资料。

第九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期限由中心与信息发布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信息发布期间,中心如发现相关材料虚假、信息发布内容存在侵权或任何其他违法情形的,有权撤除所发布信息,已经收取的信息发布费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        中心相关规则对信息发布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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