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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1、转让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转让方式: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答: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是指由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接受非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等工作,旨在提高股份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中心开办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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